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5执130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十里铺特**。
负责人:夏云,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翼勇,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行与杨翼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的(2017)鄂0105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杨翼勇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行借款本金78,896.28元,以及截止到2018年2月28日的借款利息7,457.84元、罚息7,598.87元,共计93,952.99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其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93%,罚息按年利率10.395%的标准,以78,896.28元为基数,支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翼勇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行有权以设定的抵押物(车牌号为鄂A×××**、车架号为LUXC71H04FB053066的纳智捷牌小型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5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902元合计3,467元由被告负担;四、承担本案执行费1361元。本案执行中已于2018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案执行中,于2018年7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8月16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9月28日第三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5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7)鄂0105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苏文晖
人民陪审员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付北达
书记员:
书记员程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