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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顺圆数码纺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8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08-22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顺圆数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法定代表人李康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冠雄。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山市顺圆数码纺织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顺圆数码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黄军

代理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麦闻文

书记员:

书记员张素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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