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111执959号之三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22
案件内容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执959号之三
当事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3.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志宇
书记员:
书记员牛雨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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