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赣1002执7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3-27
案件内容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7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付某,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诉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且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法应于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9)临民初第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易淑闽
人民陪审员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张水兰
书记员:
书记员郑军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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