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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赣1002执7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3-27
案件内容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7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付某,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诉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且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法应于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9)临民初第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易淑闽

人民陪审员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张水兰

书记员:

书记员郑军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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