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宋光、齐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105执454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6
案件内容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454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宋光,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齐明,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光与齐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5民初809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明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光于2021年0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齐明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7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对被执行人齐明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齐明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齐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董宁

审判员张洪国

审判员李祥玉

书记员:

书记员侯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