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鲁1703民初89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894号
当事人:
原告:刘岩,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刘建文,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岩与被告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22日,刘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刘岩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学龙
书记员:
书记员王洁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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