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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岩、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鲁1703民初89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894号

当事人:

原告:刘岩,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刘建文,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岩与被告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22日,刘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刘岩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学龙

书记员:

书记员王洁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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