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81刑初63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周国,男,1985年8月22目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2月2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8目被福清市公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周国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娟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周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8月份,同案人刘李平(已判决)将弧焊机、电焊机、钻床等制模工具搬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双湖三路祥泰雅苑1号楼1202室租住处。2013年10月,同案人林某(已判决)要求购买枪支,同案人刘某甲指使同案人刘某乙(已判决)及被告人陈周国同其分工合作制造枪支,由同案人刘某甲负责绘制制枪零件图纸,上网选购制枪零部件、用制模工具打磨制枪零件、组装枪支;同案人刘某乙负责购买部分制枪钢材、上网支付货款、将部分零部件送重模具店打磨;被告人陈周国负责对部分制枪零部件进行焊接。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陈周国伙同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制造了二十八支仿六四式手枪,后同案人刘某甲将上述二十八支手枪,每支配发五发子弹,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林某。2014年6月24日晚上,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与林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人路交接返修购买的二支手枪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两支手枪亦被当场查扣。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查扣的两支仿六四式手枪均以火药为动力,均认定为枪支。
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周国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周国结伙非法制造枪支28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案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陈周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周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周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8月份,同案人刘李平(已判决)将弧焊机、电焊机、钻床等制模工具搬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双湖三路祥泰雅苑1号楼1202室租住处。2013年10月,同案人林某(已判决)要求购买枪支,同案人刘某甲指使同案人刘某乙(已判决)及被告人陈周国同其分工合作制造枪支,由同案人刘某甲负责绘制制枪零件图纸,上网选购制枪零部件、用制模工具打磨制枪零件、组装枪支;同案人刘某乙负责购买部分制枪钢材、上网支付货款、将部分零部件送重模具店打磨;被告人陈周国负责对部分制枪零部件进行焊接。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陈周国伙同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制造了二十八支仿六四式手枪,后同案人刘某甲将上述二十八支手枪,每支配发五发子弹,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林某。2014年6月24日晚上,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与林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人路交接返修购买的二支手枪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两支手枪亦被当场查扣。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查扣的两支仿六四式手枪均以火药为动力,均认定为枪支。
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周国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同案人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枪支检验鉴定书、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周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周国结伙非法制造枪支二十八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案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陈周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周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周国判处六年六个月以上八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周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周国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周国的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周国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王晓莹
人民陪审员王海花
人民陪审员王开平
书记员:
书记员林文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