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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米某与李某1、李某2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宁0221执1272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7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221执12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某,住平罗县。

申请执行人:米某,住平罗县。

被执行人:李某1,住平罗县。

被执行人:李某2,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米某与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2名下车牌号为×××起亚牌汽车一辆;

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吴晓东

书记员:

书记员杨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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