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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萍与苟金堂、张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尉民初字第32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29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326号

当事人:

原告何新萍,女,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籍贯不详,个体户。

被告苟金堂,男,汉族,1961年8月8日出生,籍贯不详,农民。

被告张付文,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籍贯不详,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何新萍诉被告苟金堂、张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61元,保全费5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曾静

书记员:

书记员张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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