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萍与苟金堂、张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尉民初字第32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29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326号
当事人:
原告何新萍,女,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籍贯不详,个体户。
被告苟金堂,男,汉族,1961年8月8日出生,籍贯不详,农民。
被告张付文,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籍贯不详,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何新萍诉被告苟金堂、张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61元,保全费5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曾静
书记员:
书记员张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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