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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古米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王祥兵、陈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浙1081民初506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19
案件内容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1民初5063号

当事人:

原告:温岭古米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第一鞋业园区(温岭市森宝鞋厂(普通合伙)内)。

法定代表人:金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晶晶,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祥兵,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陈海青,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温岭古米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祥兵、陈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鞋底款2929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温岭古米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青、王祥兵有童鞋买卖业务往来。2018年4月15日,双方经结算,两被告欠原告货款2929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款两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祥兵、陈海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古米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2929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4元,由被告王祥兵、陈海青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李洁

人民陪审员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叶玉琴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明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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