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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主保申请执行班雪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甘2923执1248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09
案件内容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2923执124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主保,男,汉族,1963年1月8日出生,农民,住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福,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班雪英,女,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2017)甘2923民初707号王主保申请

审理经过:

执行班雪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姬海仓

审判员杨为民

审判员孔令花

书记员:

书记员朱伟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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