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金莉与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118执1867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08
案件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8执18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何金莉,女,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钟景超,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依云,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4-36#、4-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3GTX8A。
法定代表人:刘晟,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何金莉租金及违约金,但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何金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执行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所涉租金、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均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何金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芭芭贝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1867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肖静
代理审判员彭杰
代理审判员张建
书记员:
书记员何佳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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