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25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慧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洁,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松,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梦琪,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旗,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汉,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峥嵘,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管纪忠,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慧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志松、陈建汉、何峥嵘、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装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6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陈建汉、何峥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37000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杨志松;二、被告佛山市慧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志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建汉、何峥嵘、慧丰公司负担,三被告应于上述付款同期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上诉人慧丰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并依法改判慧丰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费用由陈建汉、何峥嵘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慧丰公司与杨志松没有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慧丰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1.慧丰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建装业公司,慧丰公司与杨志松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杨志松应起诉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承担责任。2.杨志松主张的欠款是否真实存在,无相关证据支持,其与陈建汉、何峥嵘之间的结算单,不能证明是否存在真实欠款,也不能确定真实欠款数额,他们之间的结算与慧丰公司无关。3.工程未办理结算,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或具体数额,慧丰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总量和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待查清是否存在欠付金额后,才能确定慧丰公司是否承担责任。4.合同约定总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需支付违约金,经估算,扣除违约金后,慧丰公司已经超付金额。5.建装业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彭某某,彭某某再转包给陈建汉、何峥嵘等人,再分包至杨志松,彭某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6.查清是否存在欠付款项和具体款项是慧丰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杨志松主张慧丰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前提不存在,慧丰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1.一审法院认定慧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2.一审法院通过估算工程产值,认为杨志松主张的工程款并未超过慧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据此认定慧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1.根据具有工程造价甲级资质、入库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库的广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慧丰公司未欠付工程价款,依法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慧丰公司一直积极主动结算工程款,系因陈建汉未及时提供结算材料,导致慧丰公司迟迟未能结算工程款。四、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对涉案工程进行评估鉴定,“以审代鉴”,未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重大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五、有部分工程项目不是由陈建汉、何峥嵘实际施工,对于不是由陈建汉、何峥嵘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应计算对应的工程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暂定金额进行估算。因为未施工项目是由案外第三人施工,或者根本无人施工。
被上诉人杨志松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陈建汉辩称,其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慧丰公司每个月到工地查看后结算65%工程款,慧丰公司述称没有施工有误,移交单、验收单上面有慧丰公司签字,结果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结算,不存在其没做的情况,其负责精装,另外是组建,跟其无关。慧丰公司的负责人说他现在没钱,可以拿房屋抵钱。如果陈建汉没有做,慧丰公司不会给其抵房,慧丰公司设计不合理,业主不买其房屋。
被上诉人何峥嵘辩称,慧丰公司逾期付款的方式,是经过三个部门来进行现场验收的,第一个验收单位是鉴定单位,验收时间是一星期,下一步交给项目部,项目部也是在三到五天就计算实际完成的产值,第三个部门是慧丰公司的合约部门,才能给其65%的工程款,最后要经过现场实际审核才能支付80%工程款,结果现在都还没有付给其80%工程款。除了四层,其他项目都是其做的。
被上诉人建装业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上诉人慧丰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证据2.营业执照;
证据3.甲级资质证书;
证据1-3拟证明佛山桂城(××广场)5座室内交楼标精装修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总造价为15041255.72元;
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慧丰公司一致积极主动结算工程款和陈建汉迟迟未提供结算材料,导致慧丰公司未能结算工程款;
证据5.《佛山桂城项目5座验收后的拆除及二次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证据6.进度款审批表;
证据7.现场照片;
证据8.结算书、收据;
证据9.佛山桂城(××广场)5座室内装修工程-交楼标精装装修总承包合同(附件装修要求清单)。
证据5-9拟证明涉案工程墙体部分系慧丰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广州××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不是由陈建汉施工,该部分工程款不应计入涉案工程款中,故须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被上诉人陈建汉向本院提交《工程结算书》一份,拟证明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建装业公司在2019年10月17日就已经编制、提交了结算资料,该结算资料有案涉工程发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于某某”的签名、案涉工程物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被上诉人何峥嵘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2019年慧丰公司大约还清其800万左右,给其两套房,何峥嵘还问是否需要等到结算完成,慧丰公司说不用,那个时候工程已经完工一年多。
被上诉人杨志松、建装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当事人发表了质证意见。经审查,对于慧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因系慧丰公司单方委托,其鉴定意见结论与案涉合同约定之总工程价款相差较大,且本案其他各方当事人均对该证据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慧丰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因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充分、直接证明慧丰公司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且本案其他各方当事人均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陈建汉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何峥嵘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系慧丰公司应否对陈建汉、何峥嵘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慧丰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判断其应否对陈建汉、何峥嵘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审查作为发包人的慧丰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的总承包方建装业公司之间是否对案涉工程款项进行结算、是否欠付建装业公司工程款项以及具体数额等关键事实。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慧丰公司于诉讼中的自认,案涉工程所在的整个项目已于2018年12月底移交给慧丰公司并投入使用,而至二审诉讼期间,慧丰公司仍未与总承包方建装业公司进行案涉工程款的总结算。结合案涉合同约定的金额为24198346.89元,装修建筑物为23层,其中四层非陈建汉、何峥嵘施工,一审法院据此估算陈建汉、何峥嵘完成的产值约19989938元,扣除慧丰公司确认的已付16410000元,认定慧丰公司尚欠工程款金额为3579938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基于前述,陈建汉、何峥嵘在本案中确认尚欠杨志松工程款370000元,结合包括本案在内的实际施工人共主张工程款金额为3178982元,并未超过慧丰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故一审法院判令慧丰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慧丰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评估鉴定,属重大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慧丰公司与建装业公司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故两者之间的结算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据此对慧丰公司提出的对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基于前述理由,对于慧丰公司于二审期间再次提出关于要求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佛山市慧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长余珂珂
审判员陈星星
审判员禤敏婷
书记员:
法官助理金玲子
书记员李雅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