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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观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111执11409号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17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执1140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观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法定代表人:林少琴。

委托代理人:梁洁怡,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商业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张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州观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十八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各案执行依据及执行标的如下:

序号 案号 应执行标的额 执行依据文号 1 (2020)粤0111执11384号 17840.00 (2018)粤0111民初14446号 2 (2020)粤0111执11385号 17840.00 (2018)粤0111民初14504号 3 (2020)粤0111执11386号 38135.00 (2018)粤0111民初14338号 4 (2020)粤0111执11387号 22350.00 (2018)粤0111民初14306号 5 (2020)粤0111执11388号 27987.00 (2018)粤0111民初13043号 6 (2020)粤0111执11389号 24605.00 (2018)粤0111民初12973号 7 (2020)粤0111执11390号 25425.00 (2018)粤0111民初12945号 8 (2020)粤0111执11391号 25425.00 (2018)粤0111民初12974号 9 (2020)粤0111执11392号 25425.00 (2018)粤0111民初13044号 10 (2020)粤0111执11393号 17737.00 (2018)粤0111民初13054号 11 (2020)粤0111执11394号 22350.00 (2018)粤0111民初13070号 12 (2020)粤0111执11395号 17840.00 (2018)粤0111民初13071号 13 (2020)粤0111执11396号 26860.00 (2018)粤0111民初13081号 14 (2020)粤0111执11397号 22350.00 (2018)粤0111民初13088号 15 (2020)粤0111执11398号 22350.00 (2018)粤0111民初14324号 16 (2020)粤0111执11399号 24605.00 (2018)粤0111民初14356号 17 (2020)粤0111执11400号 22350.00 (2018)粤0111民初14370号 18 (2020)粤0111执11401号 22350.00 (2018)粤0111民初14377号 19 (2020)粤0111执11402号 22350.00 (2018)粤0111民初14407号 20 (2020)粤0111执11403号 22350.00 (2018)粤0111民初14470号 21 (2020)粤0111执11404号 22350.00 (2018)粤0111民初14487号 22 (2020)粤0111执11405号 31370.00 (2018)粤0111民初14486号 23 (2020)粤0111执11406号 26860.00 (2018)粤0111民初14571号 24 (2020)粤0111执11407号 20095.00 (2018)粤0111民初14458号 25 (2020)粤0111执11408号 13330.00 (2018)粤0111民初14466号 26 (2020)粤0111执11409号 6650.00 (2018)粤0111民初14781号 27 (2020)粤0111执11410号 4450.00 (2018)粤0111民初14403号 28 (2020)粤0111执11411号 2250.00 (2018)粤0111民初14406号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江昊

审判员周飞燕

审判员姚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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