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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光义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112民初1537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2民初1537号

当事人:

原告季光义,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东华大街城市嘉园****。

负责人臧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光义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季光义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封贵科

书记员:

书记员尹明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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