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48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第二分公司与宋祥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83民初2094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5
案件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20948号
当事人: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世茂**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3803281U。
负责人:吴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祥贵,男,汉族,1992年11月28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第二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现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第二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
书记员陈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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