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723执141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3执14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14978X6。
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成杰,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被执行人:姚辉果,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被执行人:姚辉勇,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被执行人:程亚南,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辉果、李成杰、姚辉勇、程亚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辉果于2019年9月25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1723执14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庞宗景
审判员李连领
审判员李国霞
书记员:
书记员袁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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