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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丙银与王瑞玲、张福伟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禹执字第2013-72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06
案件内容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禹执字第2013-7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崔丙银,男,生于1943年11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王瑞玲,女,生于1974年1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张福伟,男,生于1970年8月18日,汉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王瑞玲、张福伟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担保人王宗祥于2014年11月29日为二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瑞玲、张福伟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瑞玲、张福伟在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入50000元.

二、冻结、划拨担保人王宗祥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保人王宗祥在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入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俊杰

书记员:

书记员:路玉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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