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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义、司玉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302执5528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3-02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552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怀义,男,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司玉众,男,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执行人:徐俊娥,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执行人:司双恒,男,1991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执行人:田秋红,女,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怀义与被执行人司玉众、徐俊娥、司双恒、田秋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过少不足标的额。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52748.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姚俊鹏

审判员刘世进

审判员孙宗坤

书记员:

书记员刘宁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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