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执24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如清,男,1975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蔡福增,男,1985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如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27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3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蔡福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蔡福增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陈如清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蔡福增的财产情况,并于2020年11月30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蔡福增的财产情况如下:登记在被执行人蔡福增名下车牌号为赣G5××××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赣G8××××隆鑫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贵A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处置情况如下:登记在被执行人蔡福增名下车牌号为赣G5××××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赣G8××××隆鑫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贵A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流动性较大,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3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437.5元、执行费545元。
因被执行人蔡福增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福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决定对被执行人蔡福增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327执24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池长该
审判员吴新新
审判员林其长
书记员:
书记员徐琼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