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应与邓大全、姚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822执恢20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17
案件内容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2执恢20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姚应,男,生于1977年4月2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执行人邓大全,男,生于1973年2月3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执行人姚金华,女,生于1980年8月2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应与被执行人邓大全、姚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大全、姚金华未履行已生效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82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大全、姚金华银行存款135665.00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学明
书记员:
书记员刘洪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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