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金刚传发鞭炮烟花厂与薛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181民初7700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12
案件内容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81民初770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浏阳市金刚传发鞭炮烟花厂,住所地浏阳市金刚镇明星村。
法定代表人:杨传法。
委托代理人:张亮,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薛国江,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怀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金刚传发鞭炮烟花厂与被申请人薛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浏阳市金刚传发鞭炮烟花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薛国江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浏阳市金刚传发鞭炮烟花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薛国江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肖永林
书记员:
书记员谭安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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