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56周某与康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707民初5856号之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30
案件内容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民初5856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周某,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康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秦涛
审判员张克俭
审判员万方绪
书记员:
法官助理庄文光
书记员徐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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