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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6周某与康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707民初5856号之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30
案件内容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民初5856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周某,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康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秦涛

审判员张克俭

审判员万方绪

书记员:

法官助理庄文光

书记员徐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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