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红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湘04刑更107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0-02-18
案件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刑更107号
当事人:
罪犯王德红,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6)湘102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德红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湘10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20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上述表现情况,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红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德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曾萍
审判员申宝华
审判员李芳仪
书记员:
法官助理郑芳
书记员王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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