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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贾春玲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18108号之一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810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39号。

负责人:冯必凤,行长。

被执行人:贾春玲,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贾春玲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1民初2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贾春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款项48771.55元、执行费6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07月0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暂未回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晓坤

审判员梁妮

人民陪审员苏允钊

书记员:

书记员袁惠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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