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祖文与蒋铁军、邝如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1602民初1317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29
案件内容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602民初1317号
当事人:
原告时祖文,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伟,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蒋铁军,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邝如花,女,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国正,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祖文诉被告蒋铁军、邝如花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时祖文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铁军、邝如花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时祖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祖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祖文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蔡常青
审判员董春艳
人民陪审员张华伟
书记员:
书记员吴中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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