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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鞠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102民初366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1-18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102民初3667号

当事人: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412807U。

法人代表人:董继缘,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鞠滔,男,199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城石马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057239038。

负责人:宋军,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86108295X2。

负责人:游先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昕,系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210141324。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诉被告鞠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靖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高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峰,被告鞠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高安公司、人保靖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大众公司诉称:2018年3月24日0时43分,被告鞠滔驾驶赣M×××**小车在南昌市××新区××大道由××北行驶时,碰撞停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小车赣A×××**,造成车辆受损,赣A×××**驾驶位置休息的樊令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鞠滔弃车逃逸离开事故现场。2018年3月24日19时40分,鞠滔到红谷滩××大队投案自首。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鞠滔负全部责任,樊令福不负事故责任。在此次事故中,被告造成原告所属出租车赣A×××**车辆受损,后经过专业机构鉴定,车辆维修损失49777元。同时事故发生后原告所属的出租车赣A×××**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营损失。原、被告因赔偿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鞠滔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损失49777元、停运损失18000元等损失共计67777元;2、被告人保靖安公司、人保高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鞠滔辩称:我是放弃自己车辆损失,不是放弃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原告的损失主张过高,只有60%跟本案有关;司法鉴定有一点意见,事故发生日与鉴定期有半年之久,此期间不能排除车辆是否发生了其他侵害。

被告人保靖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赣M×××**小车自2018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在答辩人处仅投保了交强险,其中财产损失限额2000;2、我公司责任已了,起诉我公司是错误的,事故发生后,2018年4月12日当事人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故我司于2018年5月9日结案并向被保险人鞠滔支付强险赔款112000元(含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被告人保高安公司辩称:本交通事故是肇事逃逸的,按合同约定,我司拒赔,被保险人也向保险公司签发了放弃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认为不赔商业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4日0时43分许,被告鞠滔驾驶赣M×××**小车在南昌市××新区××大道由××北行驶时,碰撞停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小车赣A×××**,造成车辆受损,赣A×××**驾驶位置休息的樊令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鞠滔汽车逃逸离开事故现场。当日19时40分,被告鞠滔到红谷滩大队投案自首。同年4月6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作出洪公交认字(2018)逃0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鞠滔驾驶小车在道路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与停在非机动车道的出租车发生追尾,并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离开现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据此认定鞠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2018年9月25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中晟(2018)赣鉴字第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赣A×××**车辆损失评估金额为46451元,残值为200元。

另查明:原告系赣A×××**出租车车主;被告鞠滔系MQ3131小车车主,该车在被告人保靖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高安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载明: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告鞠滔于2018年1月8日签收该说明书,并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2018年5月3日,被告鞠滔出具“放弃索赔申请书”一份,载明:2018年3月24日本人驾驶MQ3131小车在南昌市××大道的案件,因本人逃逸原因,同意就本案商业险范围内经济损失放弃向贵司索赔的权利,该损失由我本人承担,并请求贵司对本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尽快做出理赔处理。

还查明:2018年5月9日,人保靖安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鞠滔112000元(含财产损失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保高安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人申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鞠滔驾驶赣M×××**小车碰撞追尾赣A×××**出租车后,弃车逃逸离开现场,交警部门据此认定被告鞠滔负事故全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主张被告支付车辆损失等费用,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鞠滔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明确约定弃车逃逸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不负责赔偿责任,该保险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保险公司就该条款已向鞠滔作出提示及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人保高安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本案理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交强险款项已理赔,人保靖安公司无需再负理赔义务。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鞠滔提出不能排除车辆是否发生了其他侵害等异议,无举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停运损失,结合上年度江西省交通运输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本院酌定停运损失为1万元。综上,被告鞠滔应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46251元(46451元-残值200元)及停运损失费1万元。原告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鞠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停运损失费合计56251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鞠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90元,鉴定费5500元,合计6990元,由被告鞠滔承担6000元,原告承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戚荣剑

人民陪审员万国珍

人民陪审员张桂荣

书记员:

书记员熊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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