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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良和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102执1712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29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2执17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爱良。

被执行人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442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杨骐铭

书记员:

书记员仇园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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