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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厚杰、何国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703执48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02
案件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执4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厚杰,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何国良,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厚杰与被执行人何国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3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3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

就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未提异议,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未提异议,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703执4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李小红

审判员李嘉林

审判员王静

书记员:

书记员陈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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