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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与甲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811民初1446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05
案件内容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811民初1446号

当事人:

原告贾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冯某,女。

被告贾某乙,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王洪梅

人民陪审员刘兴胜

人民陪审员孙艳君

书记员:

书记员潘诗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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