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甲与甲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811民初1446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05
案件内容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811民初1446号
当事人:
原告贾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冯某,女。
被告贾某乙,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王洪梅
人民陪审员刘兴胜
人民陪审员孙艳君
书记员:
书记员潘诗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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