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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邦竹、吴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105执156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09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5执15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龚邦竹,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被执行人:吴瑜,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龚邦竹依据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05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吴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瑜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吴瑜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不动产、保险及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及保险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愉名下车牌号为赣M×××××的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执行中,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息红利、公积金情况,但未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息红利、公积金。本院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0000元。至今,未执行金额为40000元。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0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5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蔡小贞

审判员胡信昌

人民陪审员刘道国

书记员:

书记员吁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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