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道林申请执行四川美加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8)川1083执1178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川1083执117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26
案件内容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83执11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宋道林,男,汉族,1961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四川美加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昌市金鹅镇广胜村**。
法定代表人:王科,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82296212D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隆劳人仲案(2018)05132-附0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29600.00元、经济补偿金240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科现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厂房及机器设备进行招租但未有人报名租赁,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付邦清
审判员钟山
审判员陈吉德
书记员:
书记员刘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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