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626行审5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定兴县华建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2600081264xe。
法定代表人:谢丽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亮。
被申请执行人:李亚鹏,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定自规林罚决字(201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定自规林罚决字(201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李亚鹏在西城村集体土地××林地范围内××房,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参照《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处罚事项如下:1.责令你于2020年5月1日前将所占林地恢复原貌;2.并处罚款4429.95元,已缴纳3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定自规林罚决字(201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定自规林罚决字(201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中处罚内容第一项(责令你于2020年5月1日前将所占林地恢复原貌)由申请人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请定兴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处罚决定中处罚内容第二项(即处罚款人民币1429.95元)由本院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审判长:许鹏举
审判员:刘章定
人民陪审员:王立阁
书记员:
书记员:宋国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