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执恢10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丁家利,男,1972年5月6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赵小忠,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丁家利与被执行人赵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24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该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丁家利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赵小忠支付丁家利5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赵小忠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28日、2021年1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人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赵小忠名下位于泗洪县××街移民安置楼六区A#112号房产已被本院司法拍卖,已执行到位22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1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3、2020年12月21日本院对调解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月1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220000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家利的债权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丁家利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秦雷
审判员刘波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
书记员王成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