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崇理与贾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528执25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4-27
案件内容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528执2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崇理,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生,工人,住富平县薛镇宏化村刘家组。
被执行人贾彦文,男,汉族,1967年8月9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小惠乡牙道村老城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崇理与被执行人贾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贾彦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80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贾彦文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崇理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党应麟
审判员孙宏泉
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
书记员冯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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