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3执243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林善彩,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广西和佳曼哈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四川路**和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YA8E2J。
法定代表人:黄寒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善彩与被执行人广西和佳曼哈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桂0503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947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86元,迟延债务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西和佳曼哈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工商信息等。还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和佳曼哈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蔡名伦
书记员:
法官助理余丽婷
书记员杨元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