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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袁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521执407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30
案件内容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407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往北200米处,组织机构代码:35634682-X。

被执行人:袁勇,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周跃,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关于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与袁勇、周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21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勇自愿定于2018年8月17日偿还原告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借款15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18)黔0521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勇、周跃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勇、周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袁勇、周跃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袁勇所有的一辆天籁牌轿车(车牌号:贵AXXX**),一辆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贵AXXXX**)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袁勇所有的贵州省大方县黄泥塘镇鸡场村街上三层半,每层约150-160平方米的房屋。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袁勇、周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袁勇、周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袁勇、周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40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周实伦

审判员张平

审判员阿魁

书记员:

法官助理毛震宇

书记员陈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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