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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童满秀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沪0115民初55689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30
案件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55689号

当事人: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

法定代表人:方蔚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元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付耀宗。

被告:童满秀,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被告:付耀宗,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被告:傅德仁,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健然玩具公司”)、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健然玩具公司支付原告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33,100元(其中包括应付租金93,000元,留购价款100元,已扣除保证金60,000元);2.被告健然玩具公司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9月3日的违约金25,489.64元以及自2020年9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租金9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童满秀、付耀宗和傅德仁对被告健然玩具公司上诉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调整第二项诉讼请求:2.被告健然玩具公司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9月29日的违约金4,698元以及自2019年9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项33,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7PAZL93966-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租赁合同项下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健然玩具公司作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的要求向其购买了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回租给被告健然玩具公司使用,被告健然玩具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被告健然玩具公司依约履行完毕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原告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租赁合同还约定:租赁期内被告健然玩具公司应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共24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租,2019年9月29日到期。租金总额为612,000元。相关租赁要素见《起租通知书》。另,根据合同第9.1条、第10.1.2条、第11.2条约定,被告健然玩具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即构成被告健然玩具公司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加速到期,要求被告健然玩具公司或担保人(见担保文件,如有时)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或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加速到期日立即付清全部加速到期款);逾期未付清的,被告健然玩具公司或保证人除应立即付清该等加速到期款外,还应就逾期支付加速到期款另行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计算方法为: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此外,第16.4.4条约定,一旦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地址将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受诉法院将诉讼文书邮寄至送达地址的,邮件回执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为担保被告健然玩具公司履行租赁合同,被告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于2017年9月27日签署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合同编号为:2017PAZL93966-BZH-01),作为被告健然玩具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保证函》约定,被告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承诺为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原告实现权利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原告已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健然玩具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协议价款(资金文件),并向被告健然玩具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确认以原告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之日作为起租日,原告向被告健然玩具公司寄送《起租通知书》,确定起租日为2017年9月29日。

被告健然玩具公司自2019年4月29日起逾期至今未付租金,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健然玩具公司仍未履行偿付义务。且根据《保证函》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为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的上述所有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为证明自身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编号为2017PAZL93966-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附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健然玩具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

证据2.资金收据、付款通知书、发票,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约向被告健然玩具公司支付了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物协议价款,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

证据3.起租通知书,证明原告将起租日、租赁要素以及各期租金明细等内容书面通知被告健然玩具公司;

证据4.编号为2017PAZL93966-BZH-01的《保证函》,证明被告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对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编号为2017PAZL93966-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5.债权明细表,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被告健然玩具公司收取的租金及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

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上述证据,鉴于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健然玩具公司在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中明确联系地址为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泰和大道江西健然有限公司。

又查明,被告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出具的合同编号为2017PAZL93966-BZH-01的《保证函》第15.3条约定,一旦因本保证函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本保证函中所约定的地址将作为对保证人司法送达的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受诉法院将诉讼文书邮寄至送达地址的,邮件回执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在涉案《保证函》明确联系地址为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区电子科技园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

本案立案后,本院向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的上述司法约定送达地址邮寄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材料,上述邮件于2020年8月18日签收;本院向被告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的上述司法约定送达地址邮寄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材料,上述邮件于2020年8月18日签收。

审理中,原告明确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9月29日到期,并自愿调整违约金利率为按年利率24%计算。截至2019年9月29日,被告健然玩具公司尚欠原告全部未付租金33,000元(已扣除保证金60,000元),留购价款100元,违约金4,698元(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附件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原告作为出租人,已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健然玩具公司未依约按期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已到期,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被告健然玩具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相应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利率为按年利率24%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保证金,根据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第2.2条约定,原告有权以保证金冲抵被告健然玩具公司对原告的任何欠款,现原告主张用于抵扣未付租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健然玩具公司、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抗辩及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33,000元(已扣除保证金60,000元)、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9月29日的违约金4,698元,以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3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被告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对被告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73元,减半收取计372.36元,由被告江西健然玩具有限公司、童满秀、付耀宗、傅德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姜岚

书记员:

书记员周亚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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