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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周月丽、曹作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南商初字第3007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2
案件内容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商初字第30071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

负责人张原平,行长。

被告周月丽。

被告曹作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诉被告周月丽、被告曹作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5.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春

人民陪审员王秀凌

人民陪审员安子薏

书记员:

书记员李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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