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海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103民初620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7-24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民初6204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中路**物业会馆**。
法定代表人:张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蔡倩,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徐海宽,男,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海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邢燕
书记员:
书记员孙慧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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