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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某某、唐某某、唐1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1602刑初417号
案由: 赌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1-03
案件内容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602刑初417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丘某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大龙街傍雁路XX花园X区X栋X房。2018年6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敏馨,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河源市市辖区X园X苑X栋X号某某理发店。2018年5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1,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X园X苑X栋X号某某发店。2018年5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海亮,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8)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某某、唐某某、唐1犯赌博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平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敏馨、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汪杨、被告人唐1及其辩护人杨海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4日起,被告人唐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53期,在每期接受下线投注后把投注情况发给被告人丘某某,由被告人丘某某结算赌资,被告人唐某某与丘某某结算投注金额共2893152元。其中,2018年3月份起,被告人唐1协助被告人唐某某共同接单,由被告人唐1在某某理发店接受来到该店的参赌人员的投注,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其它下线接单人员的投注并与上线庄家联系并结算资金,由两人共同接受投注共21期,投注金额共1356560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

2018年5月22日19时,民警在X园X苑附近某某理发店抓获被告人唐1、唐某某以及6名参赌人员。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六合彩”每期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证人韦某某、唐某某、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唐某某、唐1、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丘某某、唐某某、唐1以营利为目的,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无前科,是初犯、偶犯。综上,恳请对被告人丘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是初犯、偶犯。综上,恳请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1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数额为5万元。被告人唐1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1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是初犯、偶犯。综上,恳请对被告人唐1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4日起,被告人唐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53期,在每期接受下线投注后把投注情况发给被告人丘某某,由被告人丘某某结算赌资,被告人唐某某与丘某某结算投注金额共2893152元。其中,2018年3月份起,被告人唐1协助被告人唐某某共同接单,由被告人唐1在某某理发店接受来到该店的参赌人员的投注,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其它下线接单人员的投注并与上线庄家联系并结算资金,被告人唐1接受投注金额共50000元。

2018年5月22日19时,民警在碧桂园凤翔苑附近某某理发店抓获被告人唐1、唐某某以及6名参赌人员。2018年6月9日14时,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基镇大龙街傍雁路X花园X区X栋X房抓获被告人丘某某。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六合彩”每期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人韦某某、唐某某、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唐1、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唐某某、唐1无视国家法律,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是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是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该辩护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1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1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是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该辩护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丘某某、唐某某、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邝莉

审判员赖云婷

人民陪审员邓贵英

书记员:

书记员蔡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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