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214民初162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16
案件内容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1627号
当事人:
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万客园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5981T。
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邵华,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华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吕毅
审判员王永全
审判员韩玮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艺箫
书记员郑晓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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