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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文与四川天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川1304民初1848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26
案件内容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304民初1848号

当事人:

原告:李显文,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良(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天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鸿,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显文与被告四川天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显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良,被告天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显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农民工工资款300,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5月,原告李显文因分包被告天乾公司在嘉陵区天庐三期2号楼工程建设人工方面项目,于2014年6月16日与该工程分包人杨某达成《脚手架搭拆安全施工合同》,原告即邀约林小学、佘某等人为其务工。双方履行完《施工合同》后,被告天乾公司即与原告按原告与杨某达成的协议内容达成口头施工协议。原告即继续为被告完成该工程后续施工义务。完工后,被告并不与原告办理结算,仅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导致民工工资300,000.00元无法取得。近两年,原告及其工友多次找被告索要及向政府、劳动部门主张权利,均无结果。2017年5月8日,被告工程项目主管人李义国与原告当面结算,并出具结算清单,但未据实结算。被告的违规分包行为,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取得,更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天乾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公司并没有承建嘉陵区天庐三期2号楼工程,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称脚手架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杨某,结算是李某,该两人不是我公司员工,且没有委托他们签订任何结算依据。庭审中原告本人也陈述了承包的过程,是在杨某、李某手上接的工程,办理结算的是李某,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的诉请金额组成没有完整的证据证明。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2014年6月6日杨某与李显文签订的《脚手架搭拆安全施工合同》、结算单、工资表、施工进度表、零星用工相关情况,被告质证认为与其无关,原告也自认该证据与被告无直接关系,仅有间接关系,是结算的参考价格,结算单与实际用工不符,以上证据仅具有参考价值。因原、被告双方均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否认,故本院均不予采信。

结合当事人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南充天庐三期工程。原告李显文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从杨某、李某处承接了该工程部分劳务施工。2017年5月8日,李某与原告办理了结算,载明下欠余额28,047.00元,但原告认为该结算金额与实际不符。原告认为施工过程中,去找被告天乾公司要过钱,听说老板是天乾公司,所以将天乾公司作为被告,提出上述诉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李显文诉称其分包被告天乾公司在嘉陵区天庐三期2号楼工程建设人工方面项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是由天乾公司承建。同时,原告诉请的农民工工资款300,000.00元,仅有当事人陈述,无充分证据证实,对李某与其办理的结算金额又不予认可,也无证据证实李某与被告天乾公司具有直接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显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原告李显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李彪

人民陪审员周明君

人民陪审员李雪梅

书记员:

书记员曹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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