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宇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闽0581执6998号之一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3-02
案件内容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执6998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江新宇,男,2000年06月01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江新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被执行人江新宇应缴交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追缴江新宇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新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江新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新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11月22日)、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新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江新宇尚应缴交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追缴江新宇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江新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耿聪
审判员许自猛
审判员蔡芳艺
书记员:
书记员陈雅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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