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15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6号。
负责人刘娟。
被执行人郭少东,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审理经过:
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郭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3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20日三次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少东名下有豫A×××××号路虎牌汽车一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向郭少东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0年8月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郭少东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庭接受询问。
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郭少东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少东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郭少东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五、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少东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郭少东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截止2020年8月2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委托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少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3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樊永鸿
审判员孟灵军
审判员王世争
书记员:
书记员代惠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