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戴绍斌与戴绍斌、陈晓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7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2-06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75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纺机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虢春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金爱,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绍斌。
被告:陈晓燕。
被告:湖北东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与被告戴绍斌、陈晓燕、湖北东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杨世庆
人民陪审员陈建华
人民陪审员成先彪
书记员:
书记员陈健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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