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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林富女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1022执134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08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022执13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

被执行人林富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2民初011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富女(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富女(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富女(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林富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章以良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春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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