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283行审5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军,局长。
被执行人王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某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平计生费征字(2017)第6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7223元,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18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平计生费征字(2017)第6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王某作出的平计生费征字(2017)第6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社会抚养费17223元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建国
人民陪审员孙京荣
人民陪审员修典志
书记员:
书记员董菲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