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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1002民初174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02
案件内容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02民初1747号

当事人:

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

被告徐亚娟,女,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廊坊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廊坊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晓芳

书记员:

书记员许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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