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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鹭鸿与福建华奥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121民初526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30
案件内容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1民初5262号

当事人:

原告:俞鹭鸿,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华奥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良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52346011U。

法定代表人:陈清池,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俞鹭鸿与被告福建华奥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俞鹭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俞鹭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曾能红

书记员:

书记员陈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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