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鹭鸿与福建华奥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121民初526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30
案件内容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1民初5262号
当事人:
原告:俞鹭鸿,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华奥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良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52346011U。
法定代表人:陈清池,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俞鹭鸿与被告福建华奥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俞鹭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俞鹭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曾能红
书记员:
书记员陈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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